辽宁,大连。一位阿姨将房子租给了一个女孩,等她过去查看时,发现房间里堆满了垃圾,连下脚的地方都没有。她以为房间里没人,谁知道垃圾堆里却传来女孩责怪她的声音:你干嘛呀!
阿姨搬家后原来的房子就闲置了下来,空着也是空着,阿姨就想把房子租出去,多少能补贴点家用。
【资料图】
很快一名女子联系了阿姨,想要租她的房子,阿姨看女孩单身一人,应该不会把乱七八糟的人带回家,况且女孩子一般比较爱干净,对东西也比较爱惜,因此她对这个女租客十分满意。
想着房子租给别人就是别人的私人空间,阿姨从房子租出去后从来没有去看过,况且女孩每个月都会按时将房租给她,阿姨也没来没担心过。
然而过了一段时间,阿姨听见老邻居对她说,每次走过她家房子门口时,屋子里都会传出来一股臭气,特别现在天气慢慢热了,这股臭味越来越浓郁。
阿姨心里有了狐疑,以为房子里出了什么事,但是她联系女孩时,女孩又能及时回复她,说一切正常。
但是阿姨还是不放心,于是抽空叫上一个老姐妹,在一个白天和她一起到房子里查看。
阿姨到了门口后,果然闻到了臭味,她用钥匙拧开房门,房门却不好推开,好不容易推开了,阿姨被眼前的一幕惊住了。
只见房子里堆满了垃圾,连地板都看不见了,客厅里外卖餐盒一个摞一个,堆了半人高,旁边的垃圾更是数不胜数,房子里气味熏人,呼吸一下都觉得困难。
阿姨站在门口,想进去查看,却没有下脚的地方,旁边的老姐妹对她说,让她从垃圾堆正中间那条道走。那里虽然也都是垃圾,但是比别的地方薄。
阿姨顺着那条道走进房子,只见房子每个房间里都堆满了垃圾,就连阳台上都没有幸免。
阿姨以为屋子里没人,没想到卧室里却传来了租房女孩的声音。仔细一看,原来垃圾堆里靠墙的地方有一条黑色的被子,女孩正裹在被子里睡觉。
阿姨越看越气,自己的房子虽然是旧的,但是这套房子住了这么久也有感情了,当初装修布置也是花了心思的,没想到现在变成了这样。
于是她把房子的所有东西拍了下来,没想到这个举动引起了女孩的不满,她责怪阿姨打扰了她睡觉,冲阿姨喊:你干嘛呀!
阿姨拍的过程中又发现了新情况,卫生间的门竟然也不见了,同行的姐妹质疑:不会让她卖了吧?
女孩拒不承认,还说她也不知道,这个事不怪她。从始至终,女孩整个人都蒙在被子里,连人都看不见。
这件事发生后,有人说遇到这样的租客真的太闹心了,这不仅仅是屋子被弄脏的问题,就算房间打扫干净,很长一段时间里房间里都会有各种虫子,并且就算重新装修,屋子里的气味也不会消散。
女孩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?阿姨能否获得赔偿?
首先,女孩将房子用来存放垃圾是不合法的。
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居民住宅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,不得擅自改变用途,不得存放危险物品、垃圾等。
女孩租下阿姨的房子,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,房子的所有权虽然还是阿姨,但是使用权已经归了女孩。
在租住房子后,女孩有义务按时缴纳房租,爱惜房子内的各种设施,女孩将房子里堆满垃圾,已经属于改变了房子的用途,这种做法是违法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一条,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。
这种情况下,阿姨可以要求立即和女孩解除合同,并且让她赔偿自己的损失。
女孩堆放垃圾的行为势必会造成阿姨的损失,这种行为还构成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。如果经过清点,阿姨的损失达到一定程度,还会构成犯罪。
一般来讲,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不大的,属于一般违法行为,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。但是损坏他人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的,就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,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五条: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女孩将阿姨房子里堆满垃圾,光清理费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,再加上墙面被污损,地板上的损坏,还有卫生间的门等,应该价值不少。
如果超过了5000元,阿姨又要追究她的责任的话,女孩除了要将房子恢复原状外,还要接受拘役等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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